环境集体诉讼中的判决可能弊大
环境的 民众行动通过 1934 年《政治宪章》进入巴西宪政,并随着 1937 年新国家的出现而受到压制,并通过宪法条款在该体系中重新确立。1967 年独裁宪法[第 150 条第 31 款]和 1969 年[第 153 条第 31 款]维持了民众行动。1988 年《宪法》第 5 条第 LXXIII 节通过以下术语赋予民众行动目前的轮廓: 任何公民都是提出民众行动的合法当事人,旨在取消损害公共财产或国家参与的实体、行政道德、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但提交人仍保留,除非被证明是恶意的。,免除法律费用和屈服负担。 1988年的制宪会议增加了行政道德和环境作为通过民众行动予以保护的资产。正如 Teori Zavascki 所提到的: 监护资产的两个重要补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行政道德和环境。这是新宪法制度对这些合法资产增值的自然反映,新宪法制度将道德确立为公共管理的原则[第37条],并将生态平衡环境提升到“全民共享的良好状态”。人的健康生活质量至关重要,公共当局和社区有义务为今世后代捍卫和维护它。[第 225 条]。[ 1 ] 在宪法下的范围内,民众行动由第 4,717/1965 号法律管辖。主动合法性保留给任何充当程序替代者的公民[第1条]。换句话说,它以自己的名义捍卫整个社区的利益。Teori Zavascki 捍卫了 STF 判例[ 2 ] 支持的这一立场,并由 Ruy Armando Gessinger[ 3 ]、Moacir Amaral dos Santos[ 4 ] 和 Seabra Fagundes[ 5 ] 陪同。 对于是否需要存在该行为的危害性-非法性二项式,以便判断一项大众行为是有效的,存在理论上的讨论。从法理上来说,STF的历史理解是,应当独立证明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判断民众行为的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先案例得到了部长 Djaci Falcão 的指导性投票[ 6 ]。然而,如今,就判 电话号码数据库 例而言,著名的STF已经发展并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隐含在非法性的概念中[ 7 ]。 此外,今天的法理学趋势是扩大有害性推定的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害性推定是由于有争议的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产生的。 [ 8 ]更不用说在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风险时期的有害性推定了。对环境造成的灾难性损害[ 9 ]需要得到司法部门在大众环境行动中的认识和认真对待。 必须明白,破坏环境本身就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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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的,因为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225条。没有必要证明这一二项式的要求是否合理,因为破坏环境除了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非法行为之外,还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侵犯了平衡环境的基本权利的核心。 仍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第 273 条、第 461 条第 3 款规定的监护权效力预期制度适用于民众诉讼(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该法所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生效的 13,105/2015)根据第 4,717/65 号法律第 22 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适用于环境公众行动,只要它们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是行动的具体性质。 《LAP》第5条第4款规定,“为了保护公共资产,有必要初步停止有争议的有害行为”。毫无疑问,这一措施是预见监护效果的典型例子。可以看出,预期监护效果的制度符合《人民行动法》的宗旨。 此外,第 14 条第 4 款的民众行动案文明确规定了预防措施。换言之,“一旦判决下达,被责令退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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